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4—201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0日
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 (2014-2017年)
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重要的关键性工程之一。按照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部署,为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内受灾群众的搬迁安置工作,解决农民群众安居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我省采煤沉陷灾害在全国最为严重,沉陷区面积大、受灾人口多、治理任务重。据初步调查,全省因采煤造成的采空区面积近5000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其中沉陷区面积约3000平方公里(占采空区面积60%),受灾人口约230万人。
2004—2010年,国家启动实施了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我省治理范围包括大同、阳泉、汾西、万柏林、古交、霍州、潞安、晋城和轩岗等9个矿区(约1049平方公里采煤沉陷区),安置受灾居民18万余户,受益人数60余万人,项目总投资68.66亿元。目前,我省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已全部实施完毕,受灾百姓的生存居住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围绕新农村建设,先后实施了“四化四改”、两轮“五个全覆盖”、城乡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五件实事”等一系列工程,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农村整体面貌发生了极大变化。
但是,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总体水平与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与建设美丽山西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是我省受采煤沉陷灾害影响面积大,地质灾害严重,沉陷区涉及农村村庄多,加之农村山庄窝铺多,居住分散,农民安居环境较差,异地搬迁安置任务重。二是发现在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过程中存在少报、漏报等问题,同时部分已维修加固的房屋因沉陷加剧出现再次破损。三是我省还有国有非重点煤矿和非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2000多平方公里,受灾群众约170万人。因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新一轮更大范围的沉陷区治理工作,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新农村建设的迫切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要与城镇化建设、产业化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的总要求,本着综合规划、试点先行、加快建设、全面推进的实施步骤,打造一批各具特色、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有力的新村镇,使受灾群众的居住条件、生活质量等得到明显改善,让更多群众分享到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导,因地制宜。
编制规划要坚持“三同步”(即把采煤沉陷治理与改革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落实实施、同步见到成效),“四结合”(即与当地改革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农民整体生活水平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结合起来),“五统筹”(即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相统筹),采用政府引导、企业配套、群众参与的治理办法,因地制宜,统筹推进。
2.坚持试点先行,分步推进。
采煤沉陷区治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选择试点、摸索经验、稳步推进,结合城镇化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城乡一体化改革,先行先试,综合治理,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在全省实施。
3.坚持综合治理,统筹实施。
在采煤沉陷区治理中,要统筹兼顾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把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与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促进农民创业结合起来,使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文化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
4.坚持公平公正,严格管理。
采煤沉陷治理过程中要做到政策公开、受损户及受损等级公开、补偿标准公开、新房分配公开,张贴公布,接受各界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审批流程,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规范化建设。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凡挤占、转移、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三、实施范围及步骤
(一)确定试点,先期实施。
2014年,对采煤沉陷受损较为严重的太原古交市嘉乐泉乡、万柏林区王封乡、大同南郊区口泉乡、忻州原平市轩岗镇、阳泉盂县路家村镇、晋中灵石县两渡镇、临汾乡宁县西坡镇、吕梁孝义市柱濮镇等8个乡镇启动试点工作,涉及74个村、1.8万户、4.6万人的治理搬迁任务。其中:太原古交市嘉乐泉乡涉及嘉乐泉社区等5个村、1959户、5270人;万柏林区王封乡涉及王封村等15个村、1930户、6176人,大同南郊区口泉乡涉及白洞村等7个村、1745户、4666人,忻州原平市轩岗镇涉及刘家梁村等13个村、6409户、14235人,阳泉盂县路家村镇涉及青崖头村等6个村、1269户、3217人,晋中灵石县两渡镇涉及和家山村等10个村、1040户、2416人,临汾乡宁县西坡镇涉及铁尖村等7个村、853户、2823人,吕梁孝义市柱濮镇涉及贺南沟村等11个村、2639户、7417人。
(二)整体推进,分步实施。
以试点乡镇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探索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5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实施采煤沉陷区治理。到2017年,力争完成全省1352个村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基本解决采煤沉陷区受灾群众的安居问题,共涉及21.8万户,65.5万人的治理搬迁任务。其中:2014年实施74个村,1.8万户,4.6万人的搬迁治理;2015年实施440个村,7.5万户,21万人的搬迁治理;2016年—2017年实施其余838个村,12.5万户,39.9万人的搬迁治理。
2015年具体目标任务为:太原市5个县16个乡镇67个村、9185户、25826人;大同市4个县11个乡镇26个村、8648户、19092人;朔州市3个县10个乡镇20个村、5935户、16432人;忻州市4个县12个乡镇52个村、10946户、29524人;吕梁市7个县24个乡镇79个村、13026户、38466人;晋中市3个县8个乡镇31个村、5905户、14965人;阳泉市3个县9个乡镇18个村、5541户、14498人;长治市7个县20个乡镇46个村、7313户、24393人;晋城市5个县12个乡镇31个村、4426户、12211人;临汾市6个县13个乡镇57个村、2887户、9843人;运城市1个县1个乡镇13个村、1154户、4519人。
四、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完成采煤沉陷区受损村庄的搬迁安置,集中建设一批功能齐全的居住小区,全面改善和提高采煤沉陷区农民群众的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到2017年,让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区农民群众基本住上安全房。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现状调查、评估鉴定,制订治理方案,有序推进搬迁工作。
以“消除灾害、保障民生、改善环境、节约资源、村矿共赢”为目标,统筹制订方案,规划做好今后几年采煤沉陷区治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步实施,稳妥有序推进采煤沉陷区受损村庄的搬迁工作。
(二)以采矿权人存在和灭失区分,明确采煤沉陷区治理主要出资人。
按照国家已实施的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相关政策,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煤矿企业和政府承担;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
(三)试点先行,统筹推进城镇化改革,有效增加居民收入。
选择不同类型的治理区域进行试点,统筹推进搬迁农户户口登记、教育、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拓宽就业渠道,增加移民收入。
(四)将采煤沉陷区治理与工矿城镇化相结合,建设宜居新区。
在治理工作中,要把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与工矿城镇化结合起来,使搬迁居民入驻到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有力的宜居新区。到2017年,完成全省1352个村庄65.5万人的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工作,基本解决采矿破坏村庄农民群众的安居问题。
五、政策措施
(一)加大涉农资金整合捆绑力度。
将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逐步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加大投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污水处理、垃圾转运处理、河道管护等公共服务。鼓励在县级集中资金,捆绑使用,统筹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点工程。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涉农资金使用,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1.补助标准。
采用搬迁重建方式治理,按户均60平方米进行补助,每平方米造价2014元,户均搬迁成本为12.08万元,超出6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以成本价购买。鉴于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居民人口构成多样,可对户型、户型比例和每户建筑面积进行合理调整。搬迁安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具体控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资金筹措。参照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标准,
治理补助资金由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市级配套投资、县级配套投资、企业配套投资和居民个人出资构成。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企业和政府承担,其比例为:国家40%、省级10%、市级5%、县级5%、企业30%、个人10%;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其比例为:国家50%、省级20%、市级10%、县级10%、个人10%。
3.资金来源。
中央资金从我省上解中央的“两权”价款中申请专项资金解决。省级资金从省级两权价款中解决或资源税改革后公共预算安排。
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整合现有各类民生资金,优先用于采煤沉陷区搬迁村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创优融资环境,调动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性。根据搬迁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统筹解决好特困群众的出资困难和问题。
各相关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治理,按比例落实配套治理资金。
(二)用足用活农村土地政策。
优先安排农民安居工程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属保障性住房工程,并享受棚户区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异地安置的移民新村和沉陷区治理项目用地,凡搬迁村庄具备复垦条件的,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决。
采煤治理区搬迁异地安置新建住宅小区的用地选址,应充分考虑与城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调整相结合,因地制宜,把握就近和地价相对低廉的选址建设原则,力争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为节约土地,应打破独门独户的安置形式,坚持以新建集中居住小区进行安置。要充分利用和完善城镇现有基础设施,科学引导搬迁安置向县城周边集中,向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乡镇中心区或其他地域集中。要对新建住宅小区的选址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和科学论证,避开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确保在地质条件稳定安全的区域建设住宅小区。
(三)用好农村“一事一议”政策。
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自下而上的“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在村民民主议事、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解决群众最迫切最需要的问题。鼓励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参与建设整治。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共建。
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新机制。鼓励和引导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参与治理。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小区的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等的研发、管护运营、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有机肥生产等项目建设。
(五)完善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政策。
在相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办法的指导下,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源头的地质环境保护,鼓励矿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预防地质环境的破坏。
对于采矿权灭失地、矿山历史遗留问题和计划经济时期开采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加大专项治理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多元投资体制机制。
(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和人居环境建设管护为重点,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信贷业务。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定贷款项目和贷款规模。
引导激励社会资金参与采煤沉陷区治理。
(七)推行财政“以奖促治”政策。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以奖促治”的政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包括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先进县和美丽宜居示范村的奖补。市、县政府也要制定“以奖促治”政策,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包括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
六、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采煤沉陷区治理领导组组长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王赋担任,副组长由省农业厅副厅长刘志杰、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晓胜和总经济师王野彬担任。领导组成员由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煤炭厅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采煤沉陷区领导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地区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在省政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市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市采煤沉陷区治理负责。各市要将采煤沉陷区治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安置到位。
(二)强化县级政府主体领导责任。
县级政府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县采煤沉陷区治理负责。各县既要搞好规划建设和搬迁安置,也要抓好改革和创新。按照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县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要将采煤沉陷区治理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将采煤沉陷区治理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户籍、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扩权强镇改革,充分调动有关乡(镇)的积极性,保证乡(镇)一级有权、有责、有利。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具体落实采煤沉陷区治理中的各项任务。各乡(镇)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注意民主决策,一事一议,认真解决搬迁群众在户籍、就业、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完成村民搬迁后的土地复垦等工作。
(三)实行项目化管理,严格监督检查。
按照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要求,实行项目化管理,层层分解落实,确保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人“四落实”。省级实行工程项目调度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解决工程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完成情况要量化考核,打分排队,定期公示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坚决制止采煤沉陷区治理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采煤沉陷区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受损情况的监测,对破坏特别严重并影响到居民和学生安全的建筑物,应立即进行治理或采取临时安置措施,确保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安全顺利推进。
发展改革部门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计划。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四制”规定,跟踪并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对搬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各类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切实加强对治理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凡挤占、转移、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工作考评机制。
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纳入全省及市、县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评价机制。完善村庄建设和村庄整治的统计制度,加快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谋划好工作思路和方法,落实好各项政策和措施。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不断总结宣传推广基层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经过坚持不断的努力,使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五)加快开展前期工作。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72号)精神,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各市及27个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市及有关县政府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权限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为顺利实施2015年采煤沉陷区治理,各市、县、乡(镇)要组织制订规划,抓紧开展立项前期工作,编制搬迁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环保审批意见、小区外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承诺书和搬迁户数认定等文件和材料,做到及早立项抓紧实施。
本轮沉陷区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新发生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支持政策,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编制;负责拟定年度治理计划,汇总治理计划执行情况;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稽查、协调联络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煤沉陷区的划定,对造成采煤沉陷区灾害的采矿权主体是否存在进行认定;负责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建设用地的供应与调配,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负责居民搬迁后的土地复垦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安置村庄的户数、人数认定;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包括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用地,明确项目位置、用地范围、规模、建设方式等);负责对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搬迁小区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争取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负责将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筹措下达补助资金等工作。
煤炭部门针对新建、扩建和正在生产的矿区,负责研究督促煤炭企业制订开发与治理方案,并采取各种技术手段予以实施。
教育、卫生部门负责加快规划搬迁区域的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工作,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调整城乡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使搬迁居民享受到优质的教育、医疗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搬迁农民就业、社保、户籍、养老等问题,要注重养老院、养老公寓等设施建设,实现搬迁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安置村庄的户数、人数认定。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实施、综合治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