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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关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者:余为军  来源:网络  时间:2017/1/4 15:16:59         字体:[  ]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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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2017-1-4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矿区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实现“住有所居”,不是为了帮助工矿职工家庭创造财富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活动。其改造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按程序申报:
      • 关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赣建房改〔2015〕1号 

          日期:2016-01-12 


        关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房管局、发改委、国土局、国资委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家部委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国有工矿棚户改造的目的及范围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矿区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实现“住有所居”,不是为了帮助工矿职工家庭创造财富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活动。其改造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按程序申报:


        (一) 建筑密度较大、破旧拥挤,包括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筒子楼等简易楼房)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比较久远的危旧房屋。


        (二) 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


        (三) 使用功能不全和存在安全隐患,室内空间和配套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房屋。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房、无分户卫生间、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四) 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和分散居住的住户。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象


        (一) 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二) 属于在被改造的工矿棚户区范围内的住户。


        (三) 居住的房屋属于需要进行改造所列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形之一。


        (四) 在其他地方没有产权房的。


        (五) 上述对象以外的,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 原地安置。拆旧建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定协议后(企业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实施单位)方可拆迁,并做好职工过渡安置。


        (二) 异地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与住户必须签定改造安置协议,待异地新房建成交付使用后,严格落实安置协议,搬新房,拆旧房。


        (三) 货币化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参照《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赣建房[2015]4号)文件执行。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参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拟征收房屋区域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补助、银行贷款、规费和税费减免、企业支持、职工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一) 政府补助。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政策,安排政府补助性资金予以支持。


        (二) 银行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或融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可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下,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贷款偿还保障机制。


        (三) 规费和税费减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四) 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一定资金,对所属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五) 职工自筹。职工个人要合理承担棚户区改造建设费用。


        (六)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五、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面积


        国有工矿棚户区内居民大多为低收入群体。为保障这些居民能住得进、住得起,棚户区套型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套型标准既要注重经济性,又要适度考虑改善性需求。结合我省工矿企业职工经济承受能力及企业职工住房现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套建筑面积多层的建议在70~80平方米,高层建筑面积建议在80~90平方米以内。特殊情况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供应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变更土地利用性质的,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对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的三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棚户区改造用地支持政策予以保障。


        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的标准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因地制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多种方式。


        (一) 采用新建方式以最终交付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方可确定完成任务。


        (二) 采用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应先取得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后,完成对房屋屋面、墙壁,房屋区域范围内的给排水、供电、供暖、通信、环卫、电气线路、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改造,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进行检测鉴定验收通过后,方可确定完成任务。


        (三) 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以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项完全分发至被拆迁户方可确定完成任务。


        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办理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的房屋可以是全产权房,也可是有限产权房。全产权房办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有限产权房办有限房屋产权证。


        (一) 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征收前,房主必须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对新安置房屋超出原有住房面积部分,可根据棚改方案约定或按综合成本价补交新增面积款。


        (二) 办理有限房屋产权证。房屋拆迁改造前是企业自管公房,住户租住并按时向单位交纳房租,且他处没有产权房的职工,属于棚改对象的;职工个人合理的承担了棚户区改造建房费用的办理有限房屋产权证。办理房屋有限产权证,必须加注土地划拨字样。


        有限产权房具有长期居住权,没有处分权;只有达到完全产权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完全产权证后方可拥有房屋的处分权。


        九、强化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对全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当地改造规划和计划,落实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扎实做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中央驻赣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帮助,落实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指导和协调衔接,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握好政策界限,加强立项、建设、分配等方面管理,防止突破政策规定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等违规行为,安置住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实行社会化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国土厅资源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