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征 收 人:
乙方:被征收人:
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规定及关于印发《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法政发[2015]6号)条例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征收土地房屋依据
为了进一步改善法库县人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及危房险房住户上访要求,乙方所有的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属于核准的征收范围内。
第二条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座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
1、编号: ,建设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2、编号: ,建设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3、编号: ,建设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第三条 安置意向及征收补偿金额
(一)按照货币补偿的相关标准,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补偿款
①
②
③
④
⑤
小计: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
注:此项房屋补偿款购楼全额买足。
2、附属物补偿款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⑪
⑫
⑬
其它:1、奖金:
2、临时过渡补助费:
小计: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
(二)安置意向:乙方自愿同意对本条项下第(一)款中的补偿,选择货币实物安置。
(三)货币实物安置内容:
1、货币实物安置房屋区域:安置在( )。
2、安置期限:回购现房安置( ) 回购期房安置( )
3、货币实物安置面积( )。余款按评估价格上浮20%予以货币结算。
4、附属物补偿款甲方按照第(一)款第2条的约定结算。
第四条 房屋搬迁
乙方保证在签完协议后,按照甲方下达的搬家通知的时间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乙方不得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公共设施,如乙方存在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公共设施等情况,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项下第三条的相关内容在补偿金额中扣赔。
第五条 安置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乙方按规定期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协议项下第三条规定的房屋、附属物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在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或乙方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经甲方验收未合格的,房屋、附属物补偿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协议项下补偿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甲方向乙方下达搬家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选择楼源方式:按照甲方对乙方被征收房屋验收合格的时间先后顺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自由选择楼源。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手印)
乙方电话:
包保单位:(公章)
包保组长(审核签字):
经办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