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政发〔2013〕8号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时间:2013-3-25 点击:1747次
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象州县“城建塑县”工作方案(2013-2015)的建设要求,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对象州县就业服务中心、矿产公司地块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象州县就业服务中心、象州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以县住建局出具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人
象州县人民政府。
六、征收实施单位
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办公地点
象州镇银象路21号。
八、征收联系方式
0772-4362195 (县住建局)。
九、监督举报电话
0772-4362215(县人民政府)。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象州县就业服务中心、矿产公司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13年3月25日
附件:
象州县就业服务中心、矿产公司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根据象州县“城建塑县”工作方案(2013-2015)的建设要求,象州县就业服务中心、象州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片区整体改造已列入象州县旧城改造重点工程。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规及补偿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以《征收范围公告》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来宾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来政发〔2011〕69号)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实施时间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改建地段房屋调换。需要确定房屋及装修价格的,由房屋所有人、装修人和征收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房屋所有人、装修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临街经营20000元/㎡;仓库、阁楼、地下营业用房1600元/㎡;其他营业性用房屋2000元/㎡)。
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原则: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经影响因素修正后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公管房、自管房、代管房及一楼经营性用房按1:1比例调换,其它房屋按1:1.2比例调换;调换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调换安置房的评估价格结算,不足部分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公管房、自管房、代管房由征收人实行异地安置或改建地段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人所有份额分别补偿。
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费的补偿原则是补偿给安装、装修的单位或个人。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私有房屋货币补偿额=房证建筑面积×房地产单价+搬迁补助费+速迁奖励费+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费(包括燃气、宽带、空调、水电表迁移、电话、有线电视、小棚、室内装修折旧等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平房(含简易二层楼房)院内自建无证房屋、棚厦依据协商或者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二)住宅房屋改建地段产权调换。
1.象州县就业服务中心、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片区新建住宅为毛坯住宅(期房)。
2.改建地段住宅房屋的设计建筑层高初步定为一楼4.5米,二搂3.0米。
3.产权调换片区住宅房屋的相关规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按在该改建地段中符合被征收人意向条件的户型、面积的房源中抽签选号。
产权调换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两次+临时安置补偿费+速迁奖励+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费。
(三)营业用房和已抵押房屋的补偿办法。
1.营业用房(商贸及服务类)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营业人不是房屋所有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双方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从中支付三个月的合同租金给房屋所有人或代管人,其余补偿给营业人。
2.已设定抵押权房屋的补偿,征收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不能达到债务清偿的,对被征收房屋办理公证后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五、公管房、自管房、代管房的补偿原则
(一)公管房、自管房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给予房屋产权调换,由产权人和承租人继续延续履行租赁关系。
(二)承租代管房的被征收人,房屋代管人和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由征收人对房屋代管人进行补偿;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给予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代管人和承租人继续延续履行租赁关系。
六、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按如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一)有线电视移装费50元/户;
(二)电话移机费10元/部;
(三)空调移装费:挂机150元/台,柜机260元/台;
(四)网络移装费10元/套;
(五)太阳能移装费:24支,300元/台;36支以上,400元/台;
(六)热水器移装费:电热水器100元/台;液化气热水器50元/台;
(七)水表移装费:30元/个;
(八)电表移装费:单相,40元/个;三相,60元/个。
七、安置房屋标准
就地安置房为毛坯房。毛坯房标准为: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管线到位(开户费为被征收人负责),拉毛地面、墙面、顶面刮大白、室外主防盗门,外铝合金窗。
八、安置房房源
就地安置房源:象州县就业服务中心、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片区商住楼。
被征收人可根据应调换面积选择。
九、就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方法与步骤
选择就地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根据需要调换的被征收人人数,制作相应的顺序号,于交房前7日内凭改建单位通知排队抓取调换房抽签选房顺序号,然后根据抓取的顺序号依次抽签选房,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病残人出具授权委托证明,由被委托人排队抓取选房顺序号和抽签选房。两套房屋以上的被征收人,每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抓取一个选房顺序号(即两个房产证抓取两个选房顺序号),现场由公证部门公证。
十、搬迁、躲迁与速迁奖励政策
(一)搬迁补助费为每户10元/㎡(每个房证视为一户)。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躲迁)期间,由征收人按规定付给被征收人(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躲迁。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躲迁期限初定为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家交房之日起,发至回迁安置通知之日起后延3个月止。在搬家交房时暂付一年,剩余部分按年度支付,回迁安置时结算付清。发放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住宅按每月8元/m²计发,临街门面按每月35元/m²计发,其他按10元/m²计发。
(三)速迁奖励费: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交房的,按每提前1天给予5元/m²进行奖励,每户的速迁奖励费不超过10000元。
(四)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五)住户搬家交房时需签定《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
十一、费用结算
(一)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定协议并搬迁交房后十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二)凡选择房屋调换的被征收人,签定协议交房后十日内,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速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支付一次)。
(三)被征收人所选房屋增加面积需投资的,待所调换房屋办理回迁手续时,由被征收人交纳。
十二、物业管理
本次征收实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接受所在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与管理。
十三、征收组织形式
(一)本次征收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被征收人的房屋和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公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栋号、单元、房屋套数、楼层公开。做到依法征收、规范操作。
(二)征收办公室设在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征收政策的解释、咨询服务与协议审签等工作。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件到征收办公室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十四、产权调换房屋办理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事宜
产权调换房办理象州县住建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调换房屋被征收人投资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其它办证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本方案由象州县就业服务中心、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片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负责向被征收人解释。
征收办公地址: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电话: 0772-4362195